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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6月底,香港法律界發起靜默遊行,超過六百人蔘與。兩者之所以產生矛盾,可追溯至中國大陸和香港在法律制度上的根本差異。不過,國際憲法權威、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榮休教授佳日思(Yash Ghai)卻認為,人大常委的解釋權具有立法性質,與普通法下法庭裁決有矛盾,人大常委對《基本法》解釋權是《基本法》設計的缺陷,損害香港法治及司法獨立。港府當時推算,按照終審裁決,十年內或有多達167萬人從中國大陸移居香港,對香港社會帶來龐大壓力,故考慮修改《基本法》或提請人大常委解釋《基本法》第22及24條以「解決問題」。
這次釋法在香港引起極大反彈。中國法制與香港法制的根本性矛盾 有別於中國實行大陸法法系,香港自英殖年代便實行普通法法系(Common Law)。
不過,《基本法》第158條亦訂明,人大常委擁有《基本法》的解釋權。香港執業大律師、前法律界立法會議員吳靄儀曾慨嘆,終審法院在裁決中確認人大的釋法權不受任何限制,是香港法治「最徹底的投降」。人大釋法後,終審法院於1999年12月就另一宗涉及居港權問題的「劉港榕案」頒下判辭,進一步指出人大常委的釋法權力來自《中國憲法》第67(4) 條及《基本法》第158(1)條,後者賦予人大常委「一般性」而「不受約制」的解釋權,而該解釋可追溯至1997年7月1日,即《基本法》開始生效之日。是次釋法對秉承普通法傳統的香港司法體系造成史無前例的打擊,亦令「人大釋法」再次引起國際關注。
文:吳婉英 2022年末,香港迎來第六次「人大釋法」。過去五次「人大釋法」,均指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香港《基本法》條款作出解釋,而今次「人大釋法」,是人大常委首次解釋《港區國安法》條款。香港終審法院於1999年1月裁定,所有香港永久性居民所生子女,包括生於中國大陸者,均擁有居港權。根據《基本法》第80及8條,各級法院是香港的司法機關,行使香港特區的審判權,而香港的終審權屬於終審法院。
過去五次釋法與曾引發的爭議 第一次釋法(1999年):居港權案 主權移交不到兩年,關乎港人於中國大陸所生子女居港權問題的「吳嘉玲案」,首次觸發人大釋法。這是《基本法》第158條賦予人大常委的權力。
法院審理案件並不限於取自身司法管轄區的判例,更可援引其他普通法司法區的案例作參考。主權移交之後,人大常委曾五次動用《基本法》第158條賦予的權力解釋《基本法》,每次均引起社會爭議,其中三次甚至引發香港法律界人士穿黑衣遊行、表達無聲抗議。
香港特區首任律政司司長、被視為「中共護法」的梁愛詩,在 1999 年向立法會解説港府首次提請人大釋法的決定時明言: 「在普通法制度下,通常有兩種方法去令一個最終上訴法院判決的法律效力告終。在香港,我們有第三種方法。普通法一大特色是法律原則及概念由一個又一個的案例積累而成香港的建制陣營視人大釋法為鞏固香港憲制基礎之舉,惟泛民主派及法律界往往批評人大釋法損害香港的法治及司法獨立。梁愛詩形容,人大有權釋法是香港特區「新憲制架構的一部份」,使中國大陸和香港兩套截然不同的法律解釋制度得以「融合」。在香港,我們有第三種方法。
然而,中央及港府先着手處理的,卻是俗稱「廿三條」的《基本法》第23條有關《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立法工作。讓我們回顧這五次釋法的源起及曾引起過的爭議。
不過,國際憲法權威、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榮休教授佳日思(Yash Ghai)卻認為,人大常委的解釋權具有立法性質,與普通法下法庭裁決有矛盾,人大常委對《基本法》解釋權是《基本法》設計的缺陷,損害香港法治及司法獨立。香港執業大律師、前法律界立法會議員吳靄儀曾慨嘆,終審法院在裁決中確認人大的釋法權不受任何限制,是香港法治「最徹底的投降」。
這是《基本法》第158條賦予人大常委的權力。然而,在普通法制度下,法律由立法機關制訂及修改,而司法審判工作則由獨立於行政及立法機關的司法機關執行,法院擁有對法律的最終解釋權。
佳日思亦言,終審法院在劉港榕案判辭中確立人大常委會決定有追溯力,是「去得太盡」。香港社會一直密切關注如何及何時達至普選。如果人大常委作出與終審法院不同的解釋,終審法院的解釋的法律效力將告終止。普通法一大特色是法律原則及概念由一個又一個的案例積累而成。
主權移交之後,人大常委曾五次動用《基本法》第158條賦予的權力解釋《基本法》,每次均引起社會爭議,其中三次甚至引發香港法律界人士穿黑衣遊行、表達無聲抗議。中國法制與香港法制的根本性矛盾 有別於中國實行大陸法法系,香港自英殖年代便實行普通法法系(Common Law)。
第一種方法是由法院自己在另一件案件中推翻之前作出的判決。1997年7月1日,英國將香港主權移交中國,《基本法》同日正式生效,成為香港特區的憲制性文件。
過去五次「人大釋法」,均指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香港《基本法》條款作出解釋,而今次「人大釋法」,是人大常委首次解釋《港區國安法》條款。亦憂慮此例一開,將放任人大常委肆意釋法,干預香港司法。
這次釋法在香港引起極大反彈。行政長官李家超隨即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就海外律師是否能參與處理危害國家安全案件作出立法解釋,從而推翻終審法院裁決。」 Photo Credit: GettyImages 香港特區首任律政司司長、被視為「中共護法」的梁愛詩。兩者之所以產生矛盾,可追溯至中國大陸和香港在法律制度上的根本差異。
根據《基本法》第80及8條,各級法院是香港的司法機關,行使香港特區的審判權,而香港的終審權屬於終審法院。基本上,每一次的人大釋法,都會引來香港社會的廣泛關注。
過去五次釋法與曾引發的爭議 第一次釋法(1999年):居港權案 主權移交不到兩年,關乎港人於中國大陸所生子女居港權問題的「吳嘉玲案」,首次觸發人大釋法。是次釋法對秉承普通法傳統的香港司法體系造成史無前例的打擊,亦令「人大釋法」再次引起國際關注。
如果法庭的判決涉及對《基本法》條文的解釋,全國人大常委有權解釋《基本法》。不過,《基本法》第158條亦訂明,人大常委擁有《基本法》的解釋權。